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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苗如未实施电子监管不得销售

2011-05-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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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发通知,在全省部署进一步加强对疫苗流通、使用环节监管工作,未实施电子监管的疫苗一律不得销售。

  省药监局要求各级药监部门,在加强对疫苗接种不良反应监测的同时,发现假劣或质量有问题的疫苗,要立即停止使用,就地封存,并依法严肃处理;未按要求配备相应冷链设备的企业,要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符合要求的取消其疫苗经营资格;未实施电子监管的疫苗,一律不得销售;未在规定冷藏条件下储存、运输疫苗的企业将严格依法查处。

  此外,要严格疫苗经营许可的审批,对不符合《疫苗经营监管意见》规定要求及不能实施疫苗电子监管的,一律不受理新增经营范围的申请。对疫苗经营企业1年内连续6个月不经营或累计9个月未经营的,核减其疫苗经营范围。疫苗使用单位要建立和完善购进、验收、储存、运输和使用环节的各项质量管理制度,并落实到位。购进疫苗时必须索取符合规定要求的供货单位和购进疫苗的合法资质材料,建立真实、完整的记录,确保疫苗购、销渠道合法,储存、运输符合“冷链”要求,保证疫苗质量安全。

(实习编辑:林柳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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