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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日起云南城镇居民医保最高支付限额调至3万元

2010-11-04 11: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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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统一起付标准:一级医院100元、二级医院300元、三级医院600元

  为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提高全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保障水平和保障能力,使参保居民享受到更好的医疗待遇,即日起云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全省统一调至3万元,起付额度最低100元。

  省政府办公厅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中,要求降低并规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全省统一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一级医院起付标准高于100元的,统一调整为100元;二级医院起付标准高于300元的,统一调整为300元;三级医院起付标准高于600元的,统一调整为600元。

  提高并规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报销比例。全省统一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报销比例:一级医院住院报销比例低于75%的,统一调整为75%;二级医院住院报销比例低于65%的,统一调整为65%;三级医院住院报销比例低于55%的,统一调整为55%。提高并规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低于3万元的,全省统一调至3万元。

  同时,还要求抓紧落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工作。目前还没有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的州(市),年内必须出台实施办法并抓紧实施;已实施门诊统筹的州(市),要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提高基金使用效率。各州(市)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调整情况要及时书面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备案。

(实习编辑:庄晓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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